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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張沛容  


債  務  人  家美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容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沛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家美佳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1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家美佳實業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9日邀同相對人張沛容、第三人林酉宸、第三人胡為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0元,借貸期間自113年1月30日至115年1月3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3年1月9日由債務人家美佳實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張沛容、第三人林酉宸、第三人胡為智共同簽發面額25,000,000元、到期日為115年1月2日之本票1紙,並以相對人張沛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經債務人自114年12月起未遵期繳款,尚欠本金23,900,000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新段
441-1
309.78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46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001
829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93.53
93.53
平方公尺
全部
002
830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83.33
83.33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