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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相  對  人  梁慶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梁慶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契約內所約定之借款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3年12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梁慶安於10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9年1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嗣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904,8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約書、繳款記錄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郵件查詢結果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上開通知合法寄存送達相對人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裕東段
1090
36.76
11分之1
002
臺南市
東區
裕東段
1090-5
68.16
全部
003
臺南市
東區
裕東段
1090-10
76.50
11分之1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1129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8.14
38.40
38.40
37.27
18.83
171.0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8.31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