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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顏廷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6,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顏廷宇於107年7月5日與聲請人簽訂房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14,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7年7月17日止,分360期,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僅攤還本息至114年10月18日,尚欠本金11,379,0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
3944.39
10000分之63
重測前:臨安段1088地號
002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1
1.14
10000分之63
分割自:1242地號
003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2
0.15
10000分之63
分割自:1242地號
004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3
15.15
10000分之63
重測前:環河段17地號
005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5
95.20
10000分之63
重測前:環河段15地號
006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5-1
0.02
10000分之63
分割自:1245地號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五

十六





001
1423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十五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層
鋼筋混凝土造
集合住宅
95.00
95.00
190.00
平方公尺
24.6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星鑽段1481建號(重測前:臨安段20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
共有部分:星鑽段1482建號(重測前:臨安段2092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409
(含停車位編號319,權利範圍90000分之175)
重測前:臨安段201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