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陳慶彬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億家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鄭登文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之
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
惟依票據
文義解釋原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所為之提示,自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三、
經查,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日記載為115年5月22日,惟聲請人陳報係於114年9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其提示係在發票日前,該提示不生效力。則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