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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60號
聲  請  人  楊丁發  
相  對  人  創世紀再生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雲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三件本票之發票地均為: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高雄市○○區○○街00○0號,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29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臺幣)



001
115年7月2日
4,070,000元
115年8月1日
CH387264
移送高雄地方法院
002
115年7月5日
4,570,000元
115年8月6日
CH387266
移送高雄地方法院
003
115年7月18日
2,710,000元
115年8月19日
CH387265
移送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