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林忠平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認無
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忠平(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雲林縣虎尾鎮,此有
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佐,本件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
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
爰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