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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忠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忠平(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雲林縣虎尾鎮,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本件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