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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陳永齊即陳昱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查核,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係聲請人先行繳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440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