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湯舒涵律師
曾鈺珺律師
張順興
相 對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理由欄關於「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其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為
擔保假扣押執行,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4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捌拾萬元為
擔保金,經本院114年度存字第28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均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並均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