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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相  對  人  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所規定。
二、經查
(一)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上訴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且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兩造不服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駁回兩造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收據查核,除證人費用新臺幣(下同)674元業因證人捨棄領取,已於105年5月26日退還,不予列計外,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計算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說明。從而,聲請人繳納之1,974,300元,扣除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737,109元,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37,191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新臺幣)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77,720元 
102年7月2日審字第13947號收據
第二審裁判費
1,016,580元
104年1月8日審電字第21號收據
鑑定費用
28萬元
105年7月5日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收據
第三審裁判費
989,916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9月25日審電字第99號收據
合計
2,964,216元
聲請人繳納1,974,300元;相對人繳納989,916元     
說明: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640,016元
壹、第一審訴訟費677,720元
(一)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確定之標的價額2,013,013元之訴訟費用2,032元,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677,720元×3%=2,032元) 
(二)其餘675,688元
1、廢棄部分(即標的價額30,906,393元)之訴訟費用283,633元,依更二審判決,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675,688元÷73,627,003元×30,906,393元=283,633元)
2、駁回上訴部分(即標的價額42,720,610元)之訴訟費用392,055元,依一審判決,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675,688元-283,633元=392,055元)
貳、第二審訴訟費1,296,580元 
(一)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確定之標的價額2,013,013元之訴訟費用38,897元,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1,296,580元×3%=38,897元) 
(二)其餘1,257,683元,依更二審判決 
1、廢棄部分(即標的價額30,906,393元)之訴訟費用527,937元,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1,257,683元÷73,627,003元×30,906,393元=527,937元) 
2、駁回上訴部分(即標的價額42,720,610元之訴訟費用729,746元,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1,257,683元-527,937元=729,746元) 
參、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989,916元
1、廢棄部分(即標的價額30,906,393元)之訴訟費用415,537元,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989,916元÷73,627,003元×30,906,393元=415,537元)
2、駁回上訴部分(即標的價額42,720,610元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989,916元-415,537元=574,379元) 
肆、綜上,本件訴訟費用2,964,216元,由聲請人負擔1,737,109元;相對人負擔1,227,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