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温明樺
陳有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零捌拾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且已由聲請人先行預納,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085元(計算式:6,170元/2等於3,085元),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