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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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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洪信詮  
相  對  人  潘楊美  

            楊彩雲  

            楊家榮  

            楊曉萍  

            楊曉芬  





            楊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在案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案號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及向臺南市新化區地政事務所查調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6,801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係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136元(計算式:56,801元×2%=1,1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2,801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4年8月26日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4年10月28日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3,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56,801元
聲請人共預納56,8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