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高秋月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07582號裁定
聲明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