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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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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韋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黃和浚即黃輝龍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韋廷律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黃和浚即黃輝龍前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經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