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執破字第1號
上列
聲請人因黃和浚即黃輝龍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破產管理人陳韋廷律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
按在第1次
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
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
經查,
本件破產人黃和浚即黃輝龍前經本院
民事庭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
嗣經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