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己○○間請求
特留分扣減等事件,原告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108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81,649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家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附卷
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03元,原告僅繳納51,108元,尚不足4,095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