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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陳保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之被告陳保全之債權人,因聲請人對陳保全之債權尚有新臺幣138,923元及其利息今仍未獲償,聲請人為實現債權,欲執行陳保全所繼承不動產,為明瞭不動產完整地段號,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11月14日南院武107司執乾字第101900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各1件為證,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