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保全
准許
聲請人閱覽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
準用於家事
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之
被告陳保全之
債權人,因聲請人對陳保全之債權尚有新臺幣138,923元及其利息
迄今仍未獲償,聲請人為實現債權,欲執行陳保全所
繼承之
不動產,為明瞭不動產完整地段號,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
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11月14日南院武107司執乾字第101900號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各1件為證,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