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鄭秀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川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萬9,178元【計算式:本金850萬元+「起訴前」之利息7萬9,178元】,應繳
裁判費101,8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3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