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楓盛工程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鉑金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鉑金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3,4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9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