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文貴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旲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24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