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千順鑫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全勤能源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4,66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6,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5,9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