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宏佳展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青河即青河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3,785元。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22日止,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7,048元【計算式:1,050,000元+7,048元(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扣除原告前繳13,785元,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