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徐東震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鄒慶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0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縱使發票人對於本票上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惟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56年台抗字第714號、
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決先例
參照)。
二、
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
附表所示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認其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而准其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
略以:系爭本票之日期係由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日期戳章加蓋,且請求金額亦有錯誤,致伊受有損害,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
經查,原裁定自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
予以審查,認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許可相對人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
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固主張係系爭本票之日期係由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日期戳章加蓋,且請求金額亦有錯誤,致伊受有損害
云云,惟縱認抗告人上開主張屬實,亦
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要非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
非訟程序所得斟酌審究。是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