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抗 告 人 未來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未來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抗告人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麗敏」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冠賢」。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抗告人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上開規定,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