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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沛芸  


相  對  人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韻純  
相  對  人  甘瑞章即宇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依聲請人起訴內容,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