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26號
抗  告  人  鐘萍  
上列抗告人與安然納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6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抗告人就前述裁定提起抗告,未繳抗告費1,500元,故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全額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