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26號
抗 告 人 鐘萍
上列
抗告人與安然納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6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
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抗告人就前述裁定提起抗告,未繳抗告費1,500元,故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全額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