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祈州
相 對 人 玴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63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
本件訴訟,向
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勞保投保資料、診斷證明書、勞資調解紀錄、勞保局函文、醫療費用證明單、薪資明細等件為證。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