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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聖菊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繳納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債務人補提「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4年6月起至115年3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需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實領金額各為若干元)。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債務人陳明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總額」為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