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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惠涵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雇主「永伈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永伈居家長照機構(下稱永伈居家長照機構)」名義出具自民國114年7月起至115年2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永伈居家長照機構離職,則請提出新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債務人自陳每月須分擔扶養父親、母親之扶養義務等語,請債務人補提:
 ㈠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父親每月領有津貼新臺幣10,000餘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父親、母親之扶養費用金額各為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