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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清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段嘉偉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5,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