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龔清松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龔清松自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已知積欠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655,606元,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
惟伊因患有癲癇
迄今,發作時會有抽搐、意識喪失等症狀,曾積極覓職,但未獲錄取,實無力負擔任何清償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又伊僅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80條、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
核屬消債條例所定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且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85至105頁)。而聲請人於114年12月12日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027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並未成立等情,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憑(見調解卷),
堪認聲請人於提起本件清算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現積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依據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如附表所示,
違約金、費用不計),合計1,902,607元,亦
堪予認定。
四、綜合聲請人之全部收支、財產狀況、債務總額等一切情狀,以評估是否不能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狀,本院調查及判斷如下:
(一)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聲請人主張其因患有癲癇,無法工作,目前無工作收入等情,
業據其提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45、65頁)
。又聲請人名下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之財產,該保單解約金預估為5,174元,另有存款300元及車齡23年之汽車一輛,別無其他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額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歷史交易明細及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2日函覆(見本院卷第41、73至74、147頁)在卷
可憑,此外,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自
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現無償債能力
一節為真。
(二)聲請人必要支出狀況: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其現居住於臺南市,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1頁)。又臺南市政府所公告之114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5,515元,則聲請人陳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8,618元,合於
上開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
核與維持基本生活所必要無違,
應堪採認。
(三)基上,聲請人每月無任何之收入,顯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方案,且聲請人目前名下財產與其所負前述債務相較,亦屬
懸殊,
堪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
五、
綜上所述,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
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6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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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債權人 陳報債權數額部分係結算至115年3月15日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