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
債 務 人 陳怡靜即陳淑君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民國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核閱
無訛,
堪信為真。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上開規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