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即 上訴 人 顏嘉辰
居臺南市○○區○○路0段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且依據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二、
本件附帶上訴人
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193號判決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8月12日裁定命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7日送達附帶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92-1頁)。然
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則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
揆諸前開規定,其附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