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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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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承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董事)及其住所地,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復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管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8月21日具狀聲請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第364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停止。聲請人業於115年8月19日經廢止登記,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按,依法應行清算。聲請人所列代表人江承彬是否為合法之代表人,尚有疑義,故聲請人應補正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董事),倘該公司章程別無規定,或股東會未選派清算人,依法則由其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從而,聲請人應補正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董事)及其住所地,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核屬程式不合法,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