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
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10日自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其對
相對人林子芳即林秀鳳之
債權,欲瞭解相對人債務清理及
免責等情形,實有閱卷必要,
爰聲請准許閱覽前開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核結果
無訛,
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