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冠全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0日、115年2月12日提出書狀記載「原告撤回儘速恢復原告區權人全部社區大門、電梯磁扣感應器」,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共75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