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蔡佳芮即蔡阡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471,670元(計算式:70萬元+70萬元+71,670元=1,471,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