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嘉豐等人間請求撤銷變更
要保人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219元(即原告對被告劉嘉豐之
債權額,利息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