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偉基營造有限公司
吳維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南市立第四幼兒園間請求返還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萬43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2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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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24日(此有原告 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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