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曾光河
曾宗彬
曾宗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裕營造有限公司、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重宜、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