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陳威霖
王顥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