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素清
陳汶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所提
債權憑證計算本息及
執行費用共新臺幣(下同)9,817,958元、依原告所提民事裁定計算本息及程序費用共10,531,234元(見補字卷第45頁及第47頁;利息均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24日止),可知此兩筆債務總金額為20,349,192元。茲
參酌臺南市○○區○○路00號3樓之1周遭類似建物實價登錄資料,依行情推估該不動產價值約與原告所請求塗銷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0元相近,而此不動產價值低於前開兩筆債務總金額,
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