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臺南市新化區口埤實驗小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陽能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