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劉益成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交付公司財務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