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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黃宮泰  
兼送達代收
人          黃陳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新營市住公用合作社、陳建利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原內容
更正後內容
系爭土地113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其視同租金之利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341,136元【計算式:3,200元71.07㎡10%15=341,136元】,足見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1,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
而系爭土地115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560元,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其視同租金之利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272,909元【計算式:2,560元71.07㎡10%15=272,909元】,足見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