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吳巧玲
被 告 雅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碧珠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5,68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先位請求不成立,則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7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1,905,689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