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訴外人王聰偉請求分割其被繼承人之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與被代位人王聰偉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其訴訟標的應以被代位人王聰偉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惟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代位人王聰偉之被繼承人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查報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為若干?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二、原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地籍圖謄本、歷次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被代位人王聰偉之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正確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並據上開資料發現尚有其他遺產,應更正訴之聲明。且如有再轉繼承時,其再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轉被繼承人之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按查
報結果更正
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
適格之
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戶籍謄本除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