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惠美
王鑾英
王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
參照)。查原告本於
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王聰偉請求分割
繼承人王蘇緞之如附表所示遺產,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王聰偉因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