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原告提起
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4104號於民國115年4月2日製作分配表中次序2之分配款項
予以剔除,依其主張,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3,5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