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嘉恩工程有限公司
張茲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源益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7 萬2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 萬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