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莘月晨芙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品菱
陳一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