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莊雅鈞
汪令璿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姜則智、丞鑫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林鈺程間請求解除
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先位及
備位聲明請求最高之金額(含起訴前利息)即為
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6,490,7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